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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黄有长与沈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长,沈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803号原告:黄有长。被告:沈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长诉被告沈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有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有长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