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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与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1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陈××、竺××。被告:许××。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