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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20号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法定代表人:林波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义康,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兵,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879号412室。法定代表人:宋炜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