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天维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宝山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宝山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31号原告:绍兴县天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勤业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45832485。法定代表人:高焕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绍兴县宝山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梅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71932471。法定代表人:王仁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维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宝山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天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绍兴县天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