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来与王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王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800号原告:张来,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09234674,住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兰田张村1-58号。被告:王进军,身份证号码331003198202262379,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前洋王村93号。原告张来为与被告王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来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来起诉称,2009年3月5日,被告王进军因银行还贷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张来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月利息百分之二”。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还本付息。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自2009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进军未作答辩。原告张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进军于2009年3月5日向原告张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本院向被告王进军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被告王进军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王进军向原告张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进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09年3月5日计算利息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王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员魏绪荣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马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