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7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涌清商贸有限公司与绍兴力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金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涌清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力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金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74-1号原告:浙江涌清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2989-X)。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浜村一组73号主楼。法定代表人:沈洪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辉伦,系浙江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琰。被告:绍兴力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58544)。住所地:绍兴县柯西服装工业园区发展路。法定代表人:叶荣火。被告:绍兴金日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16780)。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服装工业园区发展路。法定代表人:唐祖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涌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力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金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涌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1元,减半收取1,9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3,381元,由原告浙江涌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