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欢与阮吴军、金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欢,阮吴军,金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金欢,竹温岭市横峰街道横石路38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吴军,横峰街道石刺头村3区38号。被告:金林燕,横峰街道石刺头村3区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欢与被告阮吴军、金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