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干甲与干乙、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甲,干乙,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干甲。被告:干乙。被告: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干甲与被告干乙、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甲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干甲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绍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