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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胶南市××纸箱设备厂与温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纸箱设备厂,温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97号原告:胶南市××纸箱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庄村。法定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邓×、董××。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桥××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南市××纸箱设备厂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胶南市××纸箱设备厂于2009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纸箱设备厂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胶南市××纸箱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