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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胜旗与张梦孝、张汝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梦孝,张胜旗,张汝德,张汝秋,张汝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梦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旗。委托代理人林启练。原审被告:张汝德。原审被告:张汝秋。原审被告:张汝锦。上诉人张梦孝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梦孝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张梦孝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梦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92元,由上诉人张梦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审 判 员  李碧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姜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