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武某诉被告皇甫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皇甫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皇甫某。原告武某诉被告皇甫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系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武某。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