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武某诉被告皇甫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皇甫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皇甫某。原告武某诉被告皇甫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系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武某。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