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国敏与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敏,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王国敏。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王国敏与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敏诉称:2007年6月6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仓库保管工作,月新13**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7221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22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欠条记载:绍兴齐盛服饰有限公司欠王国敏工资:2008年4个月计3900元,2009年3个月计3321元,合计7221元(详见工资单)。后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以原告“超过法定工作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资表4页、欠条1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雇佣原告从事劳动,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国敏人民币72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新辉代理审判员 夏蓓蕾人民陪审员 鲁关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