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二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霞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霞,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1164号原告李雪霞,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局局长。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局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梅,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职员。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广平,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第四分公司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霞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雪霞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