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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许作锋与原审被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作锋,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监字第13号原审原告:许作锋,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燎原村村民。原审被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南路1号和平花园负1层。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秦刚,男,该公司职员。原审原告许作锋与原审被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碑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贾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