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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冯××。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冯××负担。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章 豪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