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冯××。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冯××负担。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章 豪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