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毛××。被告:徐××。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毛××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