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刑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魏忠、邱树强等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树强,魏忠,张伟清,许海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刑终字第192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树强,绰号“邱逼”,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桐乡市。因本案于200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魏忠,曾用名魏云飞,男,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桐乡市。因本案于200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伟清,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桐乡市。因本案于200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许海涛,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桐乡市。因本案于2009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原籍。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忠、邱树强、张伟清、许海涛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嘉桐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树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魏忠、邱树强、许海涛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璋炜卓发生纠纷。同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魏忠、邱树强、张伟清、许海涛结伙薛伟敏(另案处理)等人至桐乡市乌镇镇民兴集镇菜场边,采用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璋炜卓敲诈现金20000元未果,遂强迫被害人璋炜卓写下“借魏忠20000元”的“借条”,并强行将被害人璋炜卓的“奇瑞风云”轿车(价值人民币25200元)开走作为抵押。案发后,被告人许海涛在其父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判认为,被告人魏忠、邱树强、张伟清、许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作案一起,敲诈被害人现金20000元,为实现敲诈目的强行扣押被害人财物价值25200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许海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忠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邱树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张伟清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许海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邱树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邱树强等人未实际取得20000元敲诈款,是犯罪未遂;邱树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树强结伙原审被告人魏忠、张伟清、许海涛敲诈勒索的事实,有被害人璋炜卓的陈述、证人章某、张某、胡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抵押条、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邱树强与原审被告人魏忠、张伟清、许海涛亦供认不讳。故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及辩护提出上诉人等人未实际取得敲诈款20000元,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上诉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及三原审被告人为取得20000元敲诈款,不但让被害人写了借条,而且扣押了被害人价值2万余元的汽车,并已经着手处理该车。由此可见,上诉人及三原审被告人不仅向被害人敲诈20000元现金,而且客观上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应属犯罪既遂。另外,上诉人虽不是犯罪起意者,但上诉人参与了整个犯罪过程,行为表现积极,与其他原审被告人作用大致相当,故原判未认定其为从犯并无不当。上诉人及辩护人就此所提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树强及原审被告人魏忠、张伟清、许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现金20000元,为实现敲诈目的强行扣押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以及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虽属实,但原判对此均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作了一定幅度的从轻处罚,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据此要求二审再予以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国林审 判 员 胡永强代理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