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余白与陈加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白,陈加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白。委托代理人余乃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加强。上诉人余白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11月27日以本案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诉人余白负担。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碧叶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詹旭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