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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朱志萍、赵龙虎与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民委员会,朱志萍,赵龙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阿斌。委托代理人:王建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龙虎。法定代理人:朱志萍。委托代理人:朱岩福。委托代理人:黄珠安。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民委员会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朱阿斌及委托代理人王建林、被上诉人朱志萍及其与被上诉人赵龙虎的委托代理人朱岩福、黄珠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诉争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退还上诉人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柯丽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