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马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严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绍新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某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依法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严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