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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马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严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绍新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某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依法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严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