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远卓公司诉华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远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成都远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卓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88号。法定代表人黄以国,远卓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5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华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卓公司诉被告华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卓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远卓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华宇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2元。由远卓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