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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詹××、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詹××,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93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詹××。被告黄××。原告叶××诉被告詹××、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24日,被告詹××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叶××借款20000元,利息按月息3.2%计算,约定2007年12月23日前归还,借款人如逾期未支付本息,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借款标的的20%。如发生诉讼,借款人自愿承担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相关一切费用)。后被告詹××未按期还本付息。因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000元,合计28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詹××、黄××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叶××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借条原件一份,拟证实被告詹××于2007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期、利息等事实。2、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除了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外,本院对其它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的庭审诉称一致。另查明,被告詹××与被告黄××于2002年11月28日结婚,于2008年3月10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詹××在与被告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叶××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条为凭,应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黄××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000元,合计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詹××、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毛哲民人民陪审员  童一明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