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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连少华与朱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少华,朱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416号原告:连少华,市百官街道凤山路33号,身份代码330702196802140051。委托代理人:金尧坤,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朝军,市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南屏1幢2单元701室,身份代码330622721109283。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少华与被告朱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9日,被告朱朝军向原告连少华借款4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4月9日归还,但至今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虞市公安局已对本案被告朱朝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小英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