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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为与被告陈智宏、陈智明、杨华辉与陈智宏、陈智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陈智宏,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委托代理人:吴巧明。被告:陈智宏,椒江区花园新村71幢2单元401室。被告:陈智明,椒江区南新椒街127号。被告:杨华辉,椒江区枫南小区36号楼3单元101室。被告:王建勇,椒江区葭沚街道镇西路6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王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0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智宏、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起诉称:2008年7月24日,被告陈智宏以进货缺资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50万元,并于当日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7月24日至2009年1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0.5‰,逾期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即逾期月利率为15.75‰),并承担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给被告陈智宏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智宏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亦未尽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智宏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08年7月24日至2009年1月22日止利息32025元及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7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700元,被告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起诉后,被告陈智宏于2009年2月3日至同年2月4日分三次共支付利息27043.65元,尚欠利息4981.35元。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智宏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4981.35元及自2009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700元,被告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申请书、借款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智宏向原告申请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由被告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约发放给被告陈智宏贷款50万元。3、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3700元。被告陈智宏、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智宏、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四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陈智宏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应当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妥。被告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为被告陈智宏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智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4981.35元及自2009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3700元。二、被告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9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人民币13210元,由被告陈智宏负担,被告陈智明、杨华辉、王建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奚红英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