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工与上虞市××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工,上虞市××工××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镇新顺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张×、杭××。被告:上虞市××工××司。法定代表人:赵××。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晓青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无法确认被告的存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