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浦民二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金樵与盛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樵,盛礼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3287号原告赵金樵。委托代理人陈文兵,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礼刚,成年。原告赵金樵与被告盛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赵金樵提供的被告盛礼刚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金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