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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仇××与吕××、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吕××,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仇××。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吕××。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诉被告吕××、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