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仇××与吕××、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吕××,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仇××。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吕××。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诉被告吕××、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