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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新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枣园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俊义,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浩,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新杰,西安市华清园小区业主。委托代理人任振宇,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新杰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