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87号原告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龙山商住楼5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陈仕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俊伟,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化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油轮运输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一致意见,可提请托运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审理。”合同的托运方为被告,故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油轮运输合同》为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之一。该合同已经约定了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托运方所在地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合同托运方即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被告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