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建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10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区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为卿,系该单位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后坞村242号。委托代理人:王双全,系该单位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十五田甫村23号。被告:陈建民,农民,州市柯城区航埠镇陈村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江建扬人民陪审员 严水仙人民陪审员 吴春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