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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94号原告:王××。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