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94号原告:王××。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