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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子行与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子行,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575号原告曾子行,城区黄龙街道温化生活区23幢602室,身份证号330302195907126516。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科技开发园区清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万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子行与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子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元,由原告曾子行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