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鄄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葛保安、李昌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葛保安;李昌瑞;卢庆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鄄执字第110-3号申请人葛保安,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鄄城县鄄城镇万全庄。被执行人李昌瑞,男,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执行人卢庆坤,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葛保安与被执行人李昌瑞、卢庆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昌瑞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9年10月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鄄城县人民法院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经审理机关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09)鄄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全合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