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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云清、李招兄与姚敏伟、董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清,李招兄,姚敏伟,董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姚云清,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朝阳新村12幢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3910120416。委托代理人:陈之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招兄,市吴兴区朝阳街道朝阳新村12幢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4302020424。委托代理人:陈之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敏伟,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紫云一村4幢507室,现住湖州市都市家园88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70********。被告:董为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紫云一村4幢507室,现住湖州市都市家园88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云清、李招兄与被告姚敏伟、董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云清、李招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云清、李招兄撤回对被告姚敏伟、董为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元,由原告姚云清、李招兄负担。审判员  盛丽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