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蒿新与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蒿新,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21号原告:宣蒿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镇东路*号。被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555号185幢120室。法定代表人:王江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斌,系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宣蒿新与被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属无效条款,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从原告向本院起诉的材料看,原、被告协议选择的管辖地不明确,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又均不在诸暨市,故诸暨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