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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与桐乡××××鞋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桐乡××××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57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贺×。被告:桐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鞋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俞××。原告沈××诉被告桐乡××××鞋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结欠原告货款分别于2009年3月5日、4月15日向原告交付中国农某某行支票三份,共计金额8万元。原告分别持该三份支票于出票日向某某提示付款时,均被银行以被告帐户存款余额不足为由拒付。现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返还票据利益8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本案相关经办人员有犯罪嫌疑,桐乡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