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卞秉效与刘红娥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卞秉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红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姚军平长期在外打工,无确定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