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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陈姚建、葛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陈姚建,葛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473号原告王立峰,住上虞市丰惠镇五云村方家泊上畈1号(身份证号:330622197701066213)。被告陈姚建,住上虞市丰惠镇夹塘村东方红夹云北路25号(身份证号:330622195703066111)。被告葛振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虞光村市场路48号(身份证号:××21062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陈姚建、葛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峰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炜审 判 员  杨仁杰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