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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9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天长市××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46-1号原告: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421-0),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姜山镇××村。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天长市××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620218-6),住所地:安徽省××××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雄塑料机械诉被告天长市××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