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国根与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根,包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03号原告:赵国根,越城区皋埠镇塘下赵村龙山亭10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栋,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海龙,越城区白莲岙村香莲公寓(西区)21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根诉被告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