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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国根与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根,包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03号原告:赵国根,越城区皋埠镇塘下赵村龙山亭10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栋,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海龙,越城区白莲岙村香莲公寓(西区)21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根诉被告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