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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0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甲、陈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甲,陈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024号原告杭州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家潭××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丁××。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甲、陈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杭州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