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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75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康柏鞋业有限公司与吴海道、徐金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康柏鞋业有限公司,吴海道,徐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759-1号原告:温州市康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27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郑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天行,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道,鹤城镇别墅小区38幢1-502室。被告:徐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康柏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道、徐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海道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青田县鹤城别墅小区38幢1-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3441,建筑面积:107.89平方米,以5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海道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青田县鹤城别墅小区38幢1-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3441,建筑面积:107.89平方米,以5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池梦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