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美丽与方达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丽,方达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51号原告:杨美丽,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樟村镇樟村村沿河西路1号,现住义乌市经贝家园3幢1403室。被告:方达深,市稠城街道草塘沿村4组。原告杨美丽为与被告方达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达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美丽诉称:2008年6月2日,被告方达深向其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方达深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达深向原告杨美丽借款6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方达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达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美丽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方达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