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0199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01995-1号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董事长。被告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且一次性支付全额欠款,故原告的拆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30元,由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丁家华审判员 陈以凤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