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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凯顺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莱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凯顺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莱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30号原告:绍兴凯顺服饰有限公司4)。住所地:绍兴县稽东镇竹田头。法定代表人:任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建耀,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倩,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波莱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8)。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雅仕铭苑1#楼1010室。法定代表人:范敏儿,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凯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莱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凯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减半收取2,4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