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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205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会勋与杨月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勋,杨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2059-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勋,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杨月英,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芝民一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月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大街支行(账号40×××56)存款41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善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