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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执重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财胜与乔发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财胜,乔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重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王财胜。被执行人乔发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财胜与被执行人乔发吉买卖饲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4)昌法民二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