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苏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原告杨某甲之父。被告苏某某,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苏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于二○○九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在诉讼中经多次协商,被告赔偿原告部分费用后,原告方放弃对其的起诉,原告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对被告苏某某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长 许新录审判员 剌世民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