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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小玲与雷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玲,雷根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35号原告陈小玲(又名陈晓玲),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路**号。委托代理人傅应龙,金华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根水,农民,义县大田乡白衣坑村铺余山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玲与被告雷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09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陈小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