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小玲与雷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玲,雷根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35号原告陈小玲(又名陈晓玲),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路**号。委托代理人傅应龙,金华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根水,农民,义县大田乡白衣坑村铺余山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玲与被告雷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09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陈小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