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郑思焕、汤美燕与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思焕,汤美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思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美燕。上诉人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万祥敏 百度搜索“”